醉驾处罚2021最新标准判刑多久(醉驾成本整理 看完你还敢醉驾吗)

一、酒后驾车的基本后果(醉驾成本)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2、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7、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8、若是酒驾、醉驾违法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影响: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被给予开除处分。

二、酒后没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的一天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车上二人做了酒精检验,经检验,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图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了周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三种情况下,酒后自己没有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这三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亲自驾车,也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你知道了吗?

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已经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能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驾驶罪,对情节轻微的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已经在刑法上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暂扣驾照以及1000-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呢?

大家可能听过一个词叫做“一事不再罚”,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在我们这个问题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者目的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两者竞合出现时,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并且《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因此检察院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醉驾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的情况: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五、现场查获刑酒驾,能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一直有争论。因为目前很多地方在处理现场查获的酒驾时,常采用的执法方式是先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在检测后让驾驶人先行离开或者在旁等待处理结果。确认驾驶人醉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之后再通过口头或者电话传唤的方式让驾驶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很多地方的判决中对于现场查获的酒驾,对于在场等候或者传唤到案的当事人,即使如实供述也不认定自首。

当然也有部分判决也认定自首,如果你或者朋友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提出如下主张,帮助认定自首:

1、自首制度旨在鼓励投案、减少对抗、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接到通知后,没有选择逃避而主动到案,符合立法本意。若配合到案与逃避到案的行为被刑法一视同仁,将变相鼓励更多的行为人逃避到案后再去寻找时机自首,徒增司法成本。

2、公安机关尚未正式启动刑事侦查权,行政执法由此转换为刑事执法,接电话传唤后的到案行为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首次到案,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自动投案”。

六、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实践中,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认识。

目前已有许多已经判决的案例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理由一般依据以下几条:

(1)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逻辑上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既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则不属于非机动车。

(2) 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根据《机动车国标》)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根据该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

(3) 出于安全保障需要有必要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虽然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不应当将超标电动车纳入到机动车范畴,但鉴于目前各地基本上已经都有定罪的判决,电动车驾驶人还是要注意交通安全,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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