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2022最新判刑标准(指使司机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也要获刑)

乘客指使司机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乘客指使司机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在今年全国**上,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及到“危险驾驶罪”,在2021年的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第一大罪”。其中,全国检察机关在去年提起公诉涉及的罪名中,占比最高的是危险驾驶罪,有350852人被起诉,占20.1%。

那么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情况如何?南都记者以“危险驾驶罪”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了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法院审结的118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结果显示,案件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凌晨0-2点和20-21点,涉案人员99.2%为男性,涉案车辆主要是两轮摩托车、小轿车、三轮摩托车等。

118件危险驾驶罪案均为醉驾

从案件分布情况来看,这118宗案件只涉及到广州六个行政区,其中花都区、番禺区及荔湾区发生的案件量较大,分别为64件、36件、12件,排名前三,占比分别为54.2%、30.5%、10.2%。三地案件合计占九成以上,而白云区和黄埔区均只有1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情形,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也意味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涉及四种不同犯罪行为。不过,此次经过分析,南都记者发现这118宗案件样本,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通过对涉案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分析,160.1-200mg/100ml、120.1-160mg/100ml两个区间的人数最多,分别为38人、31人,占比分别为32.2%、26.3%。有50.8%涉案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其中有4个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80mg/100ml以上。

最小的醉驾被告人年仅19岁

南都记者通过对案件被告人信息进行分析,发现119名涉案人员中男性有118人,只有1名女性。

2022年1月10日2时许,1995年出生的张小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至广州市花都区龙某出曙光大道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张小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6mg/100ml。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张小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在年龄分布上,上述案件中有112名被告人公布了年龄信息,以被抓获时间为统计口径,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31-45岁,占总量近六成,其中31-35岁的人群最多,占25%。而最小的被抓时仅为19岁。

从文化程度上看,其中有54.6%的涉案人员为初中毕业,大专及以上人员占10.9%。

摩托车、小轿车司机成醉驾“主力”

通过数据分析,南都记者留意到,涉案车辆主要为两轮摩托车和小轿车,分别占41.5%和40.7%,两者占总量的超八成,越野车、教练车涉案均只有1件。这意味着,摩托车、小轿车驾驶员成醉驾“主力”。同时,这118宗案件中,有23宗发生了碰撞事件。通过对公布了案发时间的107宗案件进行整理,结果显示,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凌晨0-2点和20-21点,分别占38.3%和30.8%。

在处罚上,根据《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南都记者留意到,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占比不低,有82人被判处缓刑,占比为68.9%。罚金方面,119人中被处罚金的金额在1000至6000元之间,其中罚款金额为5000、2000、3000元的人数,排名前三。

乘客指使司机醉驾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118宗案件中,有4起被告人并非司机,而是乘坐人员或者车辆所有人。

在2021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小蔡明知小岑饮酒,还指使小岑驾驶私家车搭载他本人,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812乡道铁山村路东9米路段时,撞上另一辆正在行驶的私家车。经认定,被告人小岑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小岑的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44.1mg/100ml。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小蔡明知他人醉酒,仍指使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最终判处两人均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3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均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他人喝酒的情况下,依旧把轿车交给他人驾驶,最终同样被判危险驾驶罪。如徐某明知李某(另案处理)已饮酒,仍将其所有并实际管理小型轿车交给李某驾驶,李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8.6mg/100ml。荔湾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认定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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